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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及細則

字號: 2010-08-18 08:39:22 中國人民銀行 點擊數: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試點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行為,防范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批準試點地區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在推薦試點企業時,要核實試點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試點企業登記注冊實名制,并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 算的各項規定。試點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處罰,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需要,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進行總量調控。
第六條
  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可以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以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第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并進行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作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第八條
  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結算銀行),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有關規定,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九條
   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代理銀行),可以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將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報中 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鋪底資金要求,并可以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鋪底資金兌換服務。
第十一條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購售人民幣,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于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融資額度與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三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借資金,兌換人民幣和拆借限額、期限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四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幣跨境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六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
  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依法向稅務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數據、資料。
第十九條
  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臺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條
  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內代理銀行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購售人民幣統計。
第二十一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逐筆收集并長期保存試點企業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有關的各類信息,按日總量匹配核對,對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并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條
  至貨物出口后210天時,試點企業仍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試點企業擬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的,應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賬號、用途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等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一家境內結算銀行作為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報告銀行。試點企業的主報告銀行負責提示該試點企業履行上述信息報送和備案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與海關、稅務等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協商修改《關于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明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的有關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后檢查力度,以形成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試點地區的企業以人民幣報關并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結算,適用《辦法》及本細則。

  第三條 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境內代理銀行應當與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代理結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賬戶開立的條件、賬戶變更撤銷的處理手續、信息報送授權等內容。

  境內代理銀行在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時,應當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提供其在本國或本地區的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本國監管部門批準其成立的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簽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作為開戶證明文件,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境內代理銀行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填制《開立人民幣 同業往來賬戶備案表》(備案表格式和內容由試點地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連同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復印件、境外參加銀行的開戶證明文件復印件及其他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境外參加銀行的同業往來賬戶只能用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該類賬戶暫不納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但境內代理銀行應在本行管理系統中對該類賬戶做特殊標記。

  第四條 境外參加銀行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境內代理銀行,并按開戶時簽訂的代理結算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境內代理銀行接到變更通知后,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并于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變更信息。

  第五條 因業務變化、機構撤并等原因,境外參加銀行需撤銷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應當向境內代理銀行提出撤銷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書面申請。境內代理銀行應與境外參加銀行終止人民幣代理結算協議,并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同時于撤銷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銷戶信息。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之間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實行年度人民幣購售日終累計凈額雙向規模管理,境內代理銀行可以按照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以內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境內代理銀行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單獨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項下的人民幣敞口頭 寸臺賬,準確記錄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情況。

  第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對境外參加銀行的賬戶融資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余額的1%,融資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對境內代理銀行的賬戶融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境內代理銀行與境外參加銀行應以國際通行的方式確認賬戶融資交易。

  第九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申請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登記注冊文件,或者注冊地監管部門批準其成立的證明;

  (三)證明人民幣清算行資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業拆借內控制度;

  (六)負責同業拆借的人員情況;

  (七)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近兩年人民幣業務開展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審核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港澳人民幣清算行經批準后即可加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第十一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入和拆出資金的余額均不得超過該清算銀行所吸收人民幣存款上年末余額的8%,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做好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聯網、詢價交易等服務工作,并做好對其交易的監測、統計和查詢等工作。

  第十三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融資金額以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之間的貿易合同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試點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臺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在首次辦理業務時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海關編碼、稅務登記號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等信息。

  試點企業申請人民幣支付業務時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進出口報關時間或預計報關時間及有關進出口交易信息,如實填寫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和進口付款說明(見附表),配合境內結算銀行進行貿易單證真實性和一致性審核工作。

  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后,或未按照預計時間報關的,試點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境內結算銀行實際報關時間或調整后的預計報關時間。

  第十五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對辦理的每一筆跨境人民幣資金收付進行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并將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進出口日期或報關單號和人民幣貿易融資等信息最遲于每日日終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境內結算銀行在未按規定完成相應的貿易單證真實性、一致性審核前,不得為 試點企業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

  對試點企業的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境內結算銀行在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信 息時應當標明該筆資金的預收、預付性質及試點企業提供的預計報關時間。試點企業通知商業銀行預收預付對應貨物報關或未按預計時間報關信息后,境內結算銀行應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相關更新信息。試點企業預收、預付人民幣資金實行比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制定。試點企業預 收、預付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貿易合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將該合同的基本要素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開放,幫助境內結算銀行進行一致性審核。

  第十六條 試點企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幣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試點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幣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境內結算銀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一)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二)出口報關單(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三)試點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境內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對于未在規定時間內補交上述資料或憑證的試點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繼續辦理超過合同金額30%的人民幣資金收付,情節嚴重的,暫停為該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并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境內代理銀行在代理境外參加銀行與境內結算銀行辦理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并隨附相應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 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1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等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 義務。

  第十九條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通過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或其他有效方式,對試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進行核查。對不能確認真實身份的境內企業,境內結算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二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應于每日日終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同業往來賬戶的收支和余額、拆借及人民幣購售業務等情況。

  境內代理銀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應于每日日終將當日拆借發生額、余額等情況如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內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并于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境內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業務系統數據接口規范的規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按照《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申報以人民幣形式發生的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第二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按照《辦法》第十一條為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而產生的人民幣敞口,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平盤。

  第二十三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由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登錄現有系統辦理登記,但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對境內結算銀行人民幣貿易資金收付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情況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向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依法進行調查并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境內代理銀行、境外參加銀行在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開立和使用中,違反《辦法》、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報送人民幣貿易結算有關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禁止其繼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和試點企業在辦理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過程中,未按照規定辦理人民幣負債登記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試點企業違反《辦法》及本細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取消其試點,并將有關違法違規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

2.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口付款說明

附表1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說明

  年 月 日

  

機構公司名稱: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本次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收款金額合計: 元

其中: 一般貿易項下: 元

進料加工貿易項下: 元

來料加工貿易項下: 元

  其中實際收款比例: %

其他貿易項下: 元

  請提供報關單號碼:□□□□□□□□□□□□□□□□□□

  □□□□□□□□□□□□□□□□□□

預收貨款項下: 元

  其中預收貨款占合同比例: %

無貨物報關項下: 元

退(賠)款: 元

貿易從屬費用: 元

人民幣報關時

已報關: 元

出口日期:

未報關: 元

預計 天后報關

備注:

本企業申明:本表所填內容真實無誤。如有虛假,視為違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管理規定,將承擔相應后果。

  工作單位公司印章或財務管理專業化章 填報志愿人: 溝通的方法:

附表2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口付款說明

  年 月 日

  

品牌各稱: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本次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進口付款金額合計: 元

其中: 一般貿易項下: 元

進料加工貿易項下: 元

其他貿易項下: 元

  請提供報關單號碼:□□□□□□□□□□□□□□□□□□

  □□□□□□□□□□□□□□□□□□

預付貨款項下: 元

  其中預付貨款占合同比例: %

退(賠)款: 元

貿易從屬費用: 元

人民幣報關時

已報關 元

進口報關日期:

未報關 元

預計 天后報關

備注:

本企業申明:本表所填內容真實無誤。如有虛假,視為違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管理規定,將承擔相應后果。

  企業公司公章或財務會計專業章 報志愿人: 電話聯系措施:

(20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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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m.jitai1988.com.cn

668--------m.lsjpw.cn

1014--------m.kspc0512.cn

821--------m.guoyikj.cn

1028--------m.jxtds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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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m.jou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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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m.cswb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