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關發布進出口貿易型企業經營行為規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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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7-14發布 2003-7-18實施
寧波海關 發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申請“進出口經營行為規范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型企業在內控管理、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海關業務行為、海關監管貨物管理、財務賬冊設置、單證資料保管等六方面的規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申請“進出口經營行為規范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型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公司法》 (1999.12.25發布)
《會計法》 (1985.5.1發布)
《海關法》 (2000.7修訂)
《海關稽查條例》 (1997.1.3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賬薄、單證管理規范》 (2002.12.6發布)
《海關總署調查局關于做好規范企業行為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2002.3.25發布)
《寧波海關關于規范進出口經營行為試點企業的管理辦法》
(2003.1.6發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進出口貿易型企業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進出口貨物以一般貿易為主、加工貿易以代理為主,進口貨物以非本企業加工生產為主的企業。
3.2 海關業務行為
企業在辦理進出口業務過程中,與海關發生的各類業務行為,包括加工貿易、減免稅的審批、監管、核銷,企業注冊備案、變更、年審的審批,貨物通關過程中的申報、查驗、征稅、放行以及交付、核銷保證金、保函,接受海關稽查、調查、緝私等查處工作。
3.3 海關業務相關人員
包括企業負責人、業務主管、業務員、報關員和相關財務人員。
3.4 海關單證
指海關制發并確認的有關進出口業務的文件、證明、憑證等,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登記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特定地區、特定企業進口自用物資等記手冊》、《進出口征免稅證明》、《海關繳款書》、《海關行政性事業收費單據》、《扣留憑單》等。
3.5 財務賬冊、單證資料
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報關單、合同、發票、協議、運輸單據、往來函電、許可證、批件、結匯單、手冊復印件及其核銷結案表等進出口貨物的經營、生產、加工等有關資料。
4 內控管理規范標準
4.1 建有完整的組織及崗位責任制,最高管理層、部門管理層、基層業務人員以及各個部門的職責權限劃分明確;
4.2 建有完善的進出口業務管理制度,明確規定部門或人員的進出口業務分工和操作流程、進出口單證合同流轉和保存、外匯收付及核銷、出口退稅、批文(配額)等進出口專有權利等的管理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3 建有完善的倉儲、物流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海關監管貨物的存放、使用、損耗、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4 建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原材料明細賬、銷售收入明細賬的設置和會計處理方法等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5 建有完善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專人保管專用印章、手冊、報關單及有關進出口資料以及對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等內容,其內容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4.6 上述制度可以分開或合并制訂,但內容必須涵蓋。制度涉及的進出口業務管理、進出口單證管理、海關監管貨物管理、財務管理、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等內容,分工明確,監管嚴密,程序完整,手續齊全,運作有效。
5 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管理規范標準
5.1 熟悉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
5.2 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個人資信,近1年內無海關違法違規記錄;
5.3 具備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知識與資質;
5.4 接受過海關有關培訓;
5.5 企業報關員被海關扣分未超過20分;
5.6 企業設有專職崗位辦理海關事務;
5.7 企業與本企業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簽有勞動局簽證的勞動合同;
5.8 企業與本企業海關業務相關人員簽有海關業務風險責任書。
6 海關業務行為規范標準
6.1 無走私違法違規行為(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為準);
6.2 如實申報;
6.3 不買賣、偽造、變造海關單證,不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單證;
6.4 及時繳納海關依法征繳的稅、費、款;
6.5 年報關差錯率在3%以下;
6.6 按時核銷加工貿易合同、保證金、保函;
6.7 按時參加并通過企業年審;
6.8 無海關統計處罰記錄;
6.9 報關單電子申報后,15日內到海關現場交單;
6.10 生產單耗發生變化,及時向海關修改變更;
6.11 海關單證保管得當,無丟失海關單證情事(因不可抗力除外);
6.12 積極配合海關工作,按照海關要求提交所需相關資料,認真協助海關進行貨物查驗、樣品提取、化驗、前期驗廠、中期核查、后期監管及其他工作;
6.13 積極配合海關稽查、調查、緝私工作,主動反映有悖海關監管要求情事,提供違規違法線索;
6.14 在其他政府執法部門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6.15 遵守海關其他有關規定。
7 海關監管貨物管理規范標準
7.1 對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有完善的監控機制和手段,發生報廢、毀損、丟失等情形及時向海關報告;
7.2 倉儲實行專人管理,倉儲保稅的料件、殘次品、邊角料設有鮮明標志,有條件的企業將倉儲的保稅料件、殘次品、邊角料與非保稅貨物分開存放;
7.3 定期清查和盤點減免稅進口物資,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在有關賬簿中如實反映減免稅物資的轉讓、出借、出租、內部轉移、抵押、對外投資、盤盈、盤虧、報廢、毀損、丟失等情形,并及時向海關報告;
7.5 企業定期組織清查和盤點進口保稅料件,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面如實反映盤盈、盤虧、報廢、毀損、丟失等各種原因導致該類存貨的變化,并及時向海關報告。
8 財務賬冊設置規范標準
8.1 總體要求
8.1.1 嚴格按照《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8.1.2 企業的會計賬簿真實、準確、完整記錄和反映進出口貨物的進口、出口、儲存、加工使用、銷售等情況;
8.1.3 會計記錄使用中文,經批準記賬本位幣使用外幣的企業,能及時提供賬冊的中文版本;
8.1.4 在境內法定注冊地保存有關賬簿、單證,無帶出境外情事;
8.1.5 實行由計算機全部或部分替代手工記賬的單位,所采用或開發的會計核算軟件及有關管理制度符合財政部門的規定,其會計核算賬簿、報表定期以計算機打印書面形式或光盤、磁盤等磁性介質存檔保存。
8.2 具體要求
8.2.1 企業設有專門的備查賬冊反映企業進口的經營性租賃設備、不作價設備等有使用權但無所有權的設備的進口、使用、處置等情況;
8.2.2 涉及減免稅物資的“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明細賬頁面明確標有“減免稅進口”字樣,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不作為“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的減免稅物資,在相應明細賬中標注“減免稅進口”字樣;
8.2.3 “庫存商品”、“銷售收入”明細賬的二級科目為“國內貿易”、“一般貿易”、“加工貿易”;
8.2.4 設有輔助賬簿對來料加工的進出口保稅料件等非企業所有的存貨進行數量核算;
8.2.5 代理其他企業進出口貨物時,按被代理企業建立相應代理費收入明細賬;
8.2.6 企業外發加工的保稅料件,根據財務制度,選擇相應記賬方法做出會計處理;
8.2.7 企業在登記涉及進出口商品的“庫存商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及有關輔助賬冊和編制相應憑證時,準確登記進出口報關單號碼、手冊號,或單獨設置臺賬登記進出口報關單號、手冊號及其相對應的記賬憑證號。進出口商品的計量單位與報關單上的其中一個計量單位一致。
9 單證資料保管規范
9.1 進出口業務有關資料(包括報關單、合同、發票、協議、運輸單據、函電、許可證、批件、結匯單等)納入會計檔案管理,有專人負責妥善保存;
9.2 企業建有進出口業務登記臺賬,詳細登記業務部門、業務員名稱、進出口業務的性質(代理或自營)、被代理單位、報關單號碼、手冊號碼、進出口時間、核銷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規格、申報價格以及收付匯情況;
9.3 上述保管資料及臺賬真實、準確、合法;
9.4 企業按照以下期限保管相應資料:
9.4.1 銀行存款與現金日記賬保存25年;
9.4.2 倉庫庫存賬包括庫存商品賬、入庫單、出庫單、送貨單、退貨單等,保存15年;
9.4.3 反映資金往來等情況的其他有關賬冊,保存15年;
9.4.4 一般貿易項下的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進出口報關單、稅單、往來業務函電、協議、運輸單據、發票、合同等相關單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9.4.5 保稅貨物項下的進出口報關單、手冊復印件、往來業務函電、協議、運輸單據、發票、合同等相關單證,在辦結海關核銷手續后,保存3年;
9.4.6 減免稅貨物項下的進出口報關單、減免稅批件、往來業務函電、協議、運輸單據、發票、合同等業務資料,在海關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后,保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