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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

字號: 2009-02-12 11:14:00 集團辦公室 點擊數: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確保我國外貿出口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嚴禁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范的出口業務,嚴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要規范出口經營行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業務人員的素質教育,嚴格按照正常的貿易程序開展出口業務。出口企業要實質參與出口交易活動,確保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

  二、為維護我國正常外貿經營秩序,確保國家出口退稅機制的平穩運行,避免國家財產損失,凡自營或委托出口業務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一)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四)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準,下同)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六)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出口企業凡從事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各級稅務機關、商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出口企業從事正常的出口貿易,規范外貿經營程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主管出口退(免)稅的稅務機關繼續按現行規定的申報、審核、審批要求,做好出口企業正常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審核、審批管理。同時,稅務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與交流,密切注意騙稅新動向,對已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姑息、縱容出口企業從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違背正常出口經營程序的出口業務。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執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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